一法院判决书出现10处错误,补正裁定仍有多处错误!法官被停职、法官助理提醒谈话、主管院领导向院党组做深刻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
“判决书这么多错误,补正后还是有错误,让我不得不怀疑这位法官到底有没有尽职!”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接到河南省信阳市居民吴和友反映,今年5月,他作为罗山县祥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河北保定市景晟装饰有限公司和阜平县垚鑫土地整治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阜平县有一起诉讼。阜平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吴和友发现判决书上的错字和数据错误居然有多处。通过律师向法院反映,他又收到了法院发来的一份“补正的民事裁定书”,可是上面仍然有错误。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判决书和补正的民事裁定书仔细对照发现,两份法律文书确实存在多处错误。判决书中连原告、被告三家企业的名字、代理律师的律所、诉讼费的数额、纠纷涉及的款项数额和名目都出现了错误。10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得阜平县人民法院对此事的正式回复。阜平县人民法院表示,在这一案件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案件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中出现多处错误。法院已对办案法官、法官助理及主管院领导分别作出停职、提醒谈话、向院党组作深刻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的处理。
▲判决书中两位诉讼代理人的律所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误写为“北京市中闯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中出现10处错误
公司名称、款项金额都有误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时发现,判决书的错误有10处。其中两位诉讼代理人的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误写为“北京市中闯律师事务所”;原告诉讼请求第2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15.7万元”误写为“115700万元”,多了3位数;将“垚鑫公司”误写为“毒鑫公司”;“景晟公司”误写为“景展公司”;“种植保证金”误写为“种植保金”;将“祥生劳务公司”误写为“罗山公”;将反诉的案件受理费计算为18518元,实际应为8259元。
▲补正民事裁定书中将“115700万元”更改为“1157万元”,应为115.7万元
吴和友说,法院作出判决书的时间是2021年5月29日,大概一周以后他收到了邮递的判决书原件。这个官司后面,是他们的“身家性命”。判决书中出现这么多错误。令人感到无语。
吴和友通过律师向法院反映以后,7月6日,法院做出了补正民事裁定书。吴和友发现,在补正民事裁定书中将上述“115700万元”又荒谬地更改为“1157万元”。而且补正民事裁定书仅对4处错误做了补正,剩余几处没有做出补正。
▲原告诉讼请求第2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15.7万元”误写为“115700万元”
法院已启动责任倒查和追责机制
办案法官、法官助理及主管院领导都已处理
10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案件的办案法官董玉平,其表示此事希望记者与法院联系。随后记者与阜平县人民法院政治处取得联系。
10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收到了阜平县人民法院关于此事的回函。法院在回函中表示,在审理罗山县祥生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景晟装饰有限公司、阜平县垚鑫土地整治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案件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中出现多处错误。针对此情况,法院当即启动责任倒查和追责机制,对办案法官、法官助理及主管院领导分别作出停职、提醒谈话、向院党组做出深刻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的处理。
阜平县人民法院表示,将举一反三,以此为戒,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吴和友向记者表示,目前这一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9月28日上午,这一案件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希望二审法官可以尽职尽责公正审理。
对此,阜平县人民法院表示,鉴于本案正在二审审理程序中,后续情况会积极向当事人沟通通报。(以上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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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多处出错,法院下发补正裁定再次出错
律师:补正裁定下发前就执行,程序违法
同一判决书多次出错,半年后,法院下发补正裁定,依然出现明显错误!比判决书、裁定书接连出错更不能让涉案人(单位)理解的是,补正裁定书下发前,涉案公司的账户就被冻结。被委托人称:“补正裁定书下发前就启动执行程序,明显违法。判决书、裁定书接连出错,公信力会大打折扣。”
一审判决书中原告名称多次出错
补正裁定中的“刑事裁定书”应为“民事裁定书”
判决书多次将原告单位名称写错,原告、被告搞混
白先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陕西西安人。2021年7月22日下午,提起自己工作中的经历,白先生直呼不可思议。
“我是陕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2020年10月,因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公司将张刚(化名)起诉至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不给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白先生说,2018年4月,陕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平利县承建了一项工程,之后将工程中的一项分包给自然人田某,张刚是田某雇佣的工人。2018年8月,张刚在施工期间受伤。出院后,张刚申请工伤,获平利县人社部门认可。“我们认为,张刚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不能承担张刚的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将张刚起诉至法院。”
白先生介绍,当年底,平利县法院一审判决:陕西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合计17万余元。“拿到判决书后,我们发现判决书上有几处错误。”白先生说,判决书最主要的错误就是将公司的名称写错。“公司的全称是‘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判决书第一页多次写成‘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多了‘服务’两字;判决书第14页、第15页又写成了‘陕西某某建筑劳务责任有限公司’,将‘责任’和‘有限’次序巅倒。”
另外,判决书混淆了“原告”和“被告”的关系,判决书第一页: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不给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被告”应为“原告”,“原告”应为“被告”。
法院发现错误下发补正裁定,又把“刑事”“民事”搞混
白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判决下发后,他们向安康市中院提出上诉,同时告知了一审判决书中出现的错误。
2021年4月,安康市中院二审后,驳回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平利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2021年7月6日,平利县法院向公司下发传票,要求公司7月15日上午到平利县法院执行。7月7日,平利县法院又向公司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决定冻结公司账户。由于公司地址变化,传票和执行裁定书均未收到。”
白先生说,7月19日,发现公司账户被冻结后,他赶到平利县法院了解情况。执行法官说,账户是被法院冻结的,并拿出了执行裁定书等文书。“我当时就提出了执行异议:一审判决书将我们公司的名称写错了,判决书上的公司并不是我们公司,为什么要冻结我们公司的账户?”执行法官说,他们只管执行,如果白先生认为执行有问题,可以到立案庭申请执行异议立案。
“我当时就到平利县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异议立案,立案庭的法官了解情况后,向一审法官通报了相关情况。一审法官联系我说,可以给我一个补正裁定。”当天,白先生拿到了补正裁定。
令白先生哭笑不得的是,他们的案子明明是民事案件,但一审法官给他的补正裁定书却是“刑事裁定书”,另外,裁定书只注意到了一审判决书第14页的错误,第1页、第15页的错误均未提及。此外,补正书中明显有重字错误。
“一审判决书中出现错误,补正裁定书中又出现明显错误,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这样的司法文书公信力肯定会大打折扣。”白先生说,司法文书的制作、下发有多道程序,判决书、补正裁定书接连出现错误,说明司法文书的制作流程有漏洞,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律师:补正裁定下发前就执行,程序违法
除了对判决书、补正裁定书的错误提出疑问,白先生还提出:平利县法院的补正裁定书是7月19日下发的,但他们公司账户7月6日就被冻结,程序上也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下发后,法院才能执行,先执行后下发补正裁定书,执行程序明显违法。”
“补正之前执行机构肯定不能执行”。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指出,补正裁定无论什么时候作出,均与原法律文书同时生效。如果一审判决书仅仅是企业名称错误,在执行前补正对原法律文书无任何影响。“但在补正前,用错误的名称执行了正确名称的企业,这是有问题的,执行法官无权对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同的企业实施强制执行”。
柳孔圣称,一审判决书、补正裁定书相继出错,这在司法文书中比较少见,值得相关部门总结、反思。
平利县法院一审判决书、补正裁定书的错误究竟是怎么出现的?法院是否注意到?7月22日下午,了解记者采访意图后,平利县法院相关人员称,主办法官正在开会,会后回复记者。不久,该工作人员又称,相关业务需与法院政治部联系。平利县法院政治部相关人员称,相关业务不在政治部。之后,记者先前联系的法院工作人员又回复记者,采访需与宣传部门联系。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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